2023/11/13 09:21:56 查看150次 来源:李远波律师
一、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
二、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这几个误区一定要避开!有的物业费不能拒交
1、未居住使用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所以,就算你买了房没有入住,同样不能拒交小区的物业费(物业明确指出不交钥匙可以不交物业费的除外)。
2、未签物业合同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
3、原业主欠费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房屋产权发生交易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新业主的正常居住。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广东高院关于物业纠纷最新说理与裁判理由
案例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随意调整物业收费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符合法定程序,但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1日调价前已按照规定完成了包括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等调价程序。该公司在2018年对2014年调价进行相关说明并收集支持表决票不符合规定,不应认定为其已就调价完成了主要程序,故某物业公司的调价不符合程序,不应支持。
案例二、物业公司拒绝离场无权收取物业合同终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业委会解聘某物业公司的决定合法有效,且业委会已多次明确要求其退出、交接的情况下,某物业公司仍拒绝撤出案涉小区及履行交接手续,对于某物业公司以其已实际提供物业服务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应不予支持。
案例三、居委会可代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小区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的情况下,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有权代行业委会职责,组织开展选聘新物业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现居委会组织涉案小区业主召开了业主大会,并经“双过半”业主投票选聘了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居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包括苏某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物业公司已实际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苏某理应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
案例四、物业公司不能举证房屋交付给业主的可拒交物业费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吴某缴纳物业管理费是以开发商向其发出《入伙通知书》为前提条件的。但本案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房已向吴某交付,且吴某与开发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存在重大分歧,在此情况下,认为吴某应支付物业管理费显然不符合常理且有失公平,故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业主要求按照充电桩合理要求物业公司需配合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物业管理人应予配合。故判决某物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谭某申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并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后,调阅了小区周边的国土规划及红线图,进行实地勘查和走访,查实某商业楼不属于小区建筑,不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但物业公司受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进驻以来,一直为附属于小区的商业楼提供物业服务,原业主对此并无异议,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权利义务应参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故判决方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
案例七、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通过决议更换物业公司,涉案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某物业公司应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相关设施及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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