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6 23:07:15 查看12754次 来源:王豪明律师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相关当事人需要(必须或应当)出庭的情形有以下三类:
1.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除以上三种情况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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