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9 14:40:43 查看15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摘要
韶关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与广州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防科技公司)、安防科技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韶关分公司)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其向安防科技公司提供钢材,安防科技公司拖欠钢材款,请求安防科技公司承担钢材购销款5900余万元。本案难点在于:本案涉及案外人私刻伪造安防科技公司公章对外签订合同,且用私刻伪造的公司公章设立了分公司并与第三方签订经济合同,被伪造公章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经过律师积极参与本案调查及庭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安防科技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安防科技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驳回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驳回建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律师帮助客户取得了圆满胜诉结果,使客户企业免于遭受巨额损失,也为我国表见代理纠纷解决增添了经典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建材公司于2019年6月开始向安防科技公司供应钢材,建材公司与安防科技公司于2019年9月8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建材公司又与韶关分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建材公司与安防科技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签订钢材对账单,确认2019年6月至2021年8月,建材公司向安防科技公司供应钢材12,425吨。建材公司提出安防科技公司尚欠钢材及加价款59,052,531元,建材公司向法院起诉。建材公司在二审过程中还提出:安防科技公司与案外人存在大量合作、案涉公章曾在除本案之外的场景被使用过、案外人廖某曾作为安防科技公司在另案的代理人参加另案庭审,安防科技公司曾向建材公司付款50万元,并据此请求安防科技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安防科技公司抗辩称,其与建材公司之间不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工业品买卖合同》及钢材对账单上所加盖的安防科技公司公章系案外人私刻伪造的假公章,也并非安防科技公司惯常使用的公章,对于该枚伪造的公章,安防科技公司在知道后一直是持否定的态度。其最早于2021年下半年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被受理,直至本案诉讼发生后安防科技公司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公安机关立案。
对于建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问题,首先,安防科技公司并不回避与廖某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将与廖某之间的合作文件提交法院作为证据。其次,正是基于此前的合作模式,安防科技公司按照廖某要求就廖某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出具了授权代理文件,但是该案与本案无关,该案后续安防科技公司并不知情。对于伪造公章被廖某多次使用的问题,安防科技公司实事求是说明正是经过本案的诉讼,安防科技公司才知道廖某多次用这枚伪造的公章向项目方收取款项侵吞了安防科技公司的合作款。
这显然不能得出安防科技公司将假公章作为惯常使用的公章的结论。对于安防科技公司向建材公司支付50万元的问题,安防科技公司确实应廖某要求向建材公司支付过款项,但其支付该款项是基于向廖某支付合作款并按廖某的要求打入建材公司账号,对于廖某与建材公司间的合同关系并不知情。韶关分公司是在安防科技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案外人私刻假公章和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而骗取工商登记非法设立,安防科技公司已经向相关公安机关报案,且工商部门已经撤销韶关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登记。另外,建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尽到审查签订合同之人当时是否具有代理权的义务,且建材公司与签订合同之人“廖某”及廖某关联公司关系密切,建材公司也并非善意第三人。因此,安防科技公司与建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建材公司主张与安防科技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证据不足,要求安防科技公司主张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驳回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作为安防科技公司的代理人,想要帮助安防科技公司取得胜诉,代理律师面前摆着四道关卡:一是廖某是否有代理权或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二是以韶关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应归属于安防科技公司?三是即使公章并非备案公章,是否属于公司惯常使用?四是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
律师办理思路
结合以上四个难点代理律师一一针对性进行突破:
(1)廖某是否有代理权或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
代理律师紧扣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从合同订立时廖某不享有代理权的角度进行了反驳。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任何文件是有授权廖某与建材公司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而且其中的文件或是由于廖某与安防科技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而取得,或是廖某使用伪造公章自行制作,或是在合同签订后甚至本案诉讼过程中才取得。此外,代理律师经过网上搜索排查发现,建材公司与廖某另行设立的丙公司之间存在诉讼,且有生效判决认定建材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人员混同和场地混同。因此,法院认定建材公司主张的廖某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不具备。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
(2)针对廖某用伪造公章设立的韶关分公司的行为后果是否应由安防科技公司承担的问题
代理律师认为韶关分公司是廖某使用虚假印章和签名设立的,应予撤销。安防科技公司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韶关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登记,最终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支持。另外,代理律师通过研究企业登记信息和网上裁判文书发现,建材公司完全参与了韶关分公司的设立,对于韶关分公司系非法设立知情或应当知情,这更加加重了建材公司在本案中的非善意成分,故韶关分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应由安防科技公司承担。
(3)关于廖某伪造的公章是否属于安防科技公司惯常使用的备案公章之外的印鉴的问题
代理律师认为建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安防科技公司将假公章作为惯常使用的公章。对于廖某伪造的公章,安防科技公司在知道后一直是持否定的态度。其最早于2021年下半年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被受理,直至本案诉讼发生后安防科技公司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建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问题,安防科技公司积极而诚实地进行了回应。首先,安防科技公司并不回避与廖某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将与廖某之间的合作文件提交法院作为证据。其次,对于伪造公章被廖某多次使用的问题,安防科技公司实事求是说明正是经过本案的诉讼,安防科技公司才知道廖某多次用这枚伪造的公章向项目方收取款项侵吞了安防科技公司的合作款。这显然不能得出安防科技公司将假公章作为惯常使用的公章的结论。
(4)本案的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的问题
代理律师对建材公司提交的近400页入库单及入库单所列上千个项目逐一进行了梳理后发现,建材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与合同约定买卖的标的物钢材存在很大出入,入库单里有油漆、氧气、手套之类的其他生产资料;约有1/3的入库单早在本案合同签订前已经发生。更为重要的是,签收的人员均为与廖某有关联的人员。而建材公司所称的其开具的发票中,有超过百万元的发票是在建材公司尚未收到款项时,就已垫付税款帮韶关分公司开具。这一系列事实说明建材公司与廖某关系十分密切。
二审中,建材公司又补充提交了建材公司曾于合同履行期间收到过安防科技公司款项的银行流水,想以此证明安防科技公司曾向建材公司支付过款项。经代理律师向安防科技公司核实,安防科技公司曾应廖某要求向建材公司支付过款项,但其支付该款项是基于向廖某支付合作款并按廖某的要求打入建材公司账号,对于廖某与建材公司间的合同关系并不知情。
而且经代理律师对比发现,建材公司除此流水外的文件中均未提及该付款情况。由此可见,建材公司此时提出该付款问题,是基于既往诉讼文件确无该事项但该付款又能起到干扰法庭审理思路的作用,因此建材公司在二审中以补充证据的形式提出,以图误导法庭产生该款项是支付本案货款的误解。对此,庭审中,代理律师坚持要求建材公司明确上述款项是否为安防科技公司因本案支付的款项,但建材公司无法自圆其说,扭转了法庭对于该问题的误解,从而从两方面消除了本案合同被认定为已实际履行的可能。
案例评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但最终本案获得胜诉结合了刑法、行政法、商法三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协调配合使用上述领域知识,缺少了任何一方面或者任何一方面进度有误都将使本案最终的走向与生效判决不同。在办案过程中,代理律师经常变换视角多角度切换,围绕胜诉这一目标不断克服困难,在发现达到胜诉目标需要补充的条件时迅速补充完善。这要求代理律师首先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缜密的分析能力,挖掘和发现补充所需条件;更要求代理律师有迅速的反应和执行能力,才能实际完成补充条件。
回到本案法院对于廖某是否有代理权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认定上,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在合同签订时,代理人是否具有权利外观。本案中,廖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提供其有代理权的授权文件,其提供的只是安防科技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等,并非授权文件。廖某的任职文件的来源,是当时韶关分公司工商登记文件,而不是廖某作为签订合同的授权文件提交给建材公司的。廖某作为安防科技公司的员工参加其他案件的审理的事实,是建材公司于本案诉讼发生后才知道的事实。因此,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廖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代理人的权利外观。
(2)相对方是否善意。经调查发现,廖某是经建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冯某介绍进入公司注册地的。有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建材公司与廖某另行设立的丙公司之间存在人员混同和场地混同,其中尤其是财务人员混同,且廖某与建材公司共同兴建了双方共同使用的厂房。故廖某与建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因此建材公司不应认定为善意。
结合上述分析,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建材公司的主张。本案中,以安防科技公司的公章是否惯常使用为例,假公章到底是公司惯常使用的备案外的公章还是被不法分子冒用的印鉴?往往是在审判者一念之间,当审判者的心证形成,所有的案件证据都会被做出大相径庭的解读。当建材公司在二审中提出了所谓“惯常使用”的证据,代理律师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后指出,伪造的公章不论使用多少次都是不法分子冒用的行为并非惯常使用。说服法庭的这个过程异常艰辛,因为安防科技公司确与廖某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如何将问题阐述清楚又不至于使法庭产生新的疑问才是最考验律师功力的时刻。
另外,代理律师总结出法院对于公章是否惯常使用的裁判思路如下:
(1)被伪造公章的公司在知道公章被伪造之后采取什么态度,是消极不作为还是积极维权,此为判断被伪造公章的公司对于该事项主观态度的重要标准。若公司听之任之,有可能会得出公司对于假公章至少是采取了默认的态度,由此得出对被伪造的公司不利的结论。
(2)伪造公章一般不是完全随机的,法庭对于伪造这家公司公章的原因会进行审查,而原因是否真实、是否合理也会影响法庭对于公司在案件中责任的判断。
(3)一枚假公章在多个文件中被使用,到底是属于惯常使用还是被不法分子冒用,要考虑公司的真实意思是什么,是否在行为上认可了假公章的效力。
专家点评
公司公章经常被作为认定单位对外承担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实中伪造公司公章的行为屡见不鲜,给公司及其他受害方造成了严重损失。林智敏律师团队代理的本案很典型,廖某在与安防科技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伪造安防科技公司的公章在外市设立分公司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后分别用安防科技公司以及韶关分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向第三方购买了价值几千万元的钢材。因未全额支付钢材款被第三方起诉,安防科技公司为本案被告。
通常伪造公章案件中几乎所有的难题均在本案中体现,一是廖某是否有代理权或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二是廖某以韶关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应归属于安防科技公司?三是即使公章并非备案公章,但由于该被伪造的公章曾在本案以外被使用过,那么该被伪造的公章虽未备案但是否属于安防科技公司惯常使用的公章?四是由于安防科技公司曾在合同有效期内按廖某指示向第三方支付过款项,是否能认定为安防科技公司已实际履行案涉合同?
伪造公司公章涉及刑事、行政、民事法领域交叉问题,这对律师的法律素养及综合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林智敏律师团队顶住了压力和挑战,结合了刑法、行政法、民法三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协调配合使用上述领域知识的能力,变换视角多角度切换,熟练运用法律、规则,采用法律手段维护了安防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妥善处理,体现了代理律师拥有扎实的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基础和丰富的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经验。不仅帮助客户免于遭受巨额损失,也为我国表见代理纠纷解决增添了经典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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