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证期间,还能要求保证人担责吗?

2023/11/20 16:17:52 查看29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案情简介


朱某和邱某认识五年左右,两人均从事运输行业。邱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朱某借款,原告分别于2020年春节前借款26300元、2021年3月份借款10000元,共计36300元。


2021年11月4日,邱某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21年11月10日支付2万元,剩余在2021年12月15日前付清,保证人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在还款期限已届满,两被告分文未还。


原告朱某向本院诉讼,要求:


1、判令被告邱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6300元及从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6300元为基数,按LPR4计算);


2、判令被告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过法庭审理,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丁某的保证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邱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因此保证人丁某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丁某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丁某属于债务加入,本院认为,欠条中载明被告丁某为担保人,其保证人性质明确,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被告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363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6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借条中明确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并未约定保证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就保证期限进行约定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从主债务期满开始计算六个月。


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故保证人不需要再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提醒各位债权人在起诉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合理安排诉讼,避免遗漏关键内容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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