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告知义务

2023/11/20 20:30:48 查看196次 来源:柳位禄律师

医院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由于在诊疗活动中医生实施的医疗行为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侵袭或者损伤为了获取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创设了患者的知情权和自我选择权而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我选择权的前提是医生将与医疗行为相关的信息与风险如实地告知患者由患者根据从医生处获知的信息自行选择或者决定是否接受某种医疗行为这就是法律规定医院告知与说明义务的法律逻辑

告知义务的内容

我国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院应当履行告知与说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那么医院告知义务的内容具体有哪些呢

1、医院相关内容:医院名称、等级,医务人员的姓名、职称与患者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等;

2、疾病相关内容:疾病名称、诊断依据、病情严重程度疾病转归等;

3、治疗方案相关内容:可供患者选择的治疗方案、拟采取的治疗方案、拟采取治疗方案的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及医疗结果、不采取该方案的风险及后果替代治疗方案转诊、会诊、拟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药品服用方法、医疗器械使用方法治疗效果和治疗后的注意事项

4、患者相关内容患者应当配合的内容方式、方法;

5、程序相关内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病历查阅与复制病历封存与启封实物封存与启封尸检

6、如实解答患者的咨询

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

虽然民法典规定了医务人员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且必须取得明确同意但是并没有限定必须采取书面告知的形式由此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是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以外的方式的比如口头邮件微信短信记录等

    然而为了确保医院在面对涉及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争议时能有直观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建议医院尽可能采取书面告知的形式进行告知而且《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医院应当采取书面告知并取得患方的书面知情同意

告知义务的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全面的向患者解释说明但是如果有些诊疗信息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本人说明的,或者患者本人处于无意识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医务人员可以不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但仍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进行告知或者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

 

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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