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发表的查封异议书

2023/11/22 23:10:44 查看190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异议人: 周某云,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30910XXXX,联系电话:

申请查封人:李某耀,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580529XXXX,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解除对坐落在大竹县某某广场统建安置房XXXX号房屋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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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耀周某云唐某燕单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查封人李某耀申请贵院查封了坐落在竹县某某广场统建安置房8XXXX号、8-XXX房屋,并作出了(2023)川17XX民初38XX号民事裁定书。现异议人对该房屋的查封有异议,请求予以解除查封。理由如下:

一、位于大竹县某某广场统建安置房8-XXX号、8-XXX属于异议人周某云唐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全部属于唐福某遗产,贵院直接将8-XXX号、8-XXX两套房屋查封明显错误

二、李某耀周某云唐某燕单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10月10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川17XX民初38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明确载明唐福某李某耀的借款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唐福某的个人债务。因此,贵院直接将8-XXX号、8XXX两套房屋查封明显错误。

三、异议人周某云主张贵院查封的大竹县某某广场统建安置房8-XXX号、8-XXX两套房屋中的一套属于个人财产,即8-XXX号属于个人财产,具体理由为两套房屋面积相同,户型相同,价值相等,异议人主张8-XXX号为个人财产,并无不当。因此,异议人主张贵院解除对大竹县乐基优悦广场统建安置房8-XXX号查封。

综上所述,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查封异议申请,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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