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3 09:27:37 查看2119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如果是原告将第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该第三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如果第三人是主动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则无权提出。理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三、如果是人民法院以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则无权提出。理由是: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有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9〕第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1990年7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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