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职场妈妈,保障“三期”权益

2023/11/23 10:34:55 查看91次 来源:刘菲律师

关注职场妈妈,保障“三期”权益

主要案情(一)

周女士于2020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周女士入职某公司任行政经理,试用期6个月。2020年4月,怀孕四个月的周女士因需要前往医院产检,通过微信向部门经理请假,经理回复称员工请假应按照公司请假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周女士因身体不适未能及时到岗,其产检期间的医疗检查单据并未妥善保管。

周女士产检后回公司上班,被公司告知因其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决定调整工作岗位为行政文员。周女士遂提出异议,认为其正常产检不属于旷工,不接受公司调岗。后公司以周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调岗后任不能胜任工作,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释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对怀孕的女职工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公司对周女士进行调岗后,明知其在孕期仍辞退,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并且,产检孕检是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正当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孕期女职工产前检查扣减工资,更不得以此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怀孕女职工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取医院留存的产检记录,明确未到岗系产检所致,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案情(二):

张女士在西安某公司任行政文员,其于2020年1月1日开始休产假, 1月15日娩出龙凤胎。6月初,公司通知张女士因其产假将于6月7日到期,共计158天,请按时返岗上班。张女士向公司告知其生育双胞胎应增加15天产假,6月22日假期满方可返岗。次日公司再次向张女士发送限期到岗通知,张女士与公司沟通未果,坚持休完产假,未按公司要求到岗。公司遂以张女士不服从安排、擅自旷工等为由将其辞退。

律师释法: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按照上述规定,陕西省女职工正常生育均可享受158天产假,如有难产包括剖腹产、生育多胞胎及符合规定的婚前检查或孕前检查等情形的还可以按照具体情形增加假期天数。本案中,张女士生育双胞胎应增加15天假期,公司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强制要求其返岗,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向女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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