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7 15:44:25 查看358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9日,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吴某向王某借款12万元,月息为借款总额的3%,即每月利息3300元,借期为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2019年12月9日借款人偿还利息3300元,2020年2月8日前借款人偿还利息3300元,2020年3月8日前偿还本息113300元,偿还顺序为先息后本,出借人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12万元,杨某为吴某向王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被告吴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杨某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同日,原告王某向被告吴某转账12万元。
因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杨某的责任,因其在借条中作为连带担保人签字,故应对被告吴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又因借条中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20年3月8日,故保证期间于2020年9月8日届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尚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杨某应对被告吴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判决被告杨某对被告吴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关于杨某的保证责任承担涉及的三个问题:
首先杨某是否存在担保的意思表示。经过庭审发现,杨某与吴某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经济往来,同时在保证人处签字能够充分的确定其具有明确的担保的意思表示。
其次,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在该种情况下保证期限是六个月,也就是自主债务期满之日起算六个月。债权人应当在债务期满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否则便会丧失追究保证责任的权利。庆幸的是,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尚在保证期限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另外,本案中仍需审查主债务的真实性,虽然债务人在本案提出不跟债务是基于赌博形成,但是并未能够就赌债做出举证证明。
因此在本案中无法进行核实。同时,即便保证人是在明知是赌债的基础上签字担保,也不影响其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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