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网约车司机接单期间受伤害认定为职业伤害同样可赔(与工伤相似)

2023/11/28 08:59:44 查看2119次 来源:邱文峰律师

引言:

为平稳有序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广东省人社厅发布《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一、《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中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对象范围包含哪些?

      根据国家试点部署,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行业为试点重点行业,将国家确定的试点企业对象纳入我省试点范围。在试点期间,在我省运营的上述试点行业的其他平台企业有参加试点意愿的,可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参加试点申请。如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群体


二、哪些情形可以确认为职业伤害?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
(1)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中伤亡的,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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