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8 09:00:26 查看323次 来源:邱文峰律师
今年的“双十一”已拉开序幕
屏幕前的你已经准备好来一场双向奔赴的“双十一”狂欢了吗?
今年的攻略规则看懂了吗?
购物车塞满了吗?
各位尾款人先冷静一下
看完这篇网购法律知识再去买买买!!!
01
预付定金后却忘记支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
不能。根据法律规定,网络购物时,消费者提交订单成功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成立了。此时消费者承担付款义务,商家承担发货义务。消费者如果未在一定期限内付尾款,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相反,商家如果货物售空不能发货,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02
先涨价后打折促销,是否能够要求商家补偿差价?
可以。网络购物遇到促销时,很多商家会推出“保价”服务,即享受15天的价格保护期,若某商品仅参加其中一个波次的活动,则该商品的价格保护期为该波次活动结束后的15天。若该商品在15天内降价了,可以要求商家补偿差价。若购买的商品商家未提供“保价”的,在活动期后商品价格比促销价格还低,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所有商品吗?
不是。“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有限制条件的,比如对定制、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烂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
七天无理由是从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计算,需要把握好七天的时间节点喔。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商品丢失或破损,由谁承担责任?
以快递物流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在收货前由商家承担重新发货、退换货的责任,交付后由消费者承担。如果快递公司未尽保管义务导致商品毁损、丢失或被人冒领等,应当对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网上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网上购物引起纠纷,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当事人既可以向消费者住所地法院或收货地法院,也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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