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他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声明,能否反悔?

2023/12/06 08:53:50 查看62次 来源:孔民律师

【基本案情】

倪某1和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女倪某2。杨某在2020年去世,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杨某父母均先于杨某去世。

2021年倪某1向公证处申请对杨某遗产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书写明,倪某1与杨某生前共同所有AB两套房产,杨某生前无遗嘱。现继承人倪某1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杨某的上述遗产,倪某2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杨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2022年倪某1与倪某2签订房屋继承协议书,约定:1.倪某1自愿放弃C房屋(倪某1与杨某共同共有)本人份额法定继承权和所有权,全部归倪某2所有;2.本房屋剩余贷款因倪某2没有偿还能力,房贷由倪某1负责还清。

因倪某1拒绝配合倪某2办理房产过户,倪某2将倪某1诉至法院。

倪某1称其签订《房屋继承协议书》后,并未给倪某2办理过户,因此倪某1有权撤销其对倪某2的赠与,亦有权撤回放弃继承杨某遗产的意思表示,继续继承杨某的遗产。

双方均表示可以一次性偿还C房屋剩余贷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1是在杨某去世后和倪某2签订的房屋继承协议书,再综合倪某2签订的放弃继承杨某遗产的公证书来看,双方是对杨某遗产进行综合处理后达成的以上协议,所以倪某1无权撤销对C房屋放弃继承权,对倪某1的意见不予采纳。C房屋现有还有贷款还未偿还,倪某1要按约定偿还房屋的所欠贷款和费用,倪某1在偿还后,C房屋由倪某2继承。

法院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倪某1向甲银行清偿C房屋的抵押贷款;

二、甲银行于倪某1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后10日内协助解除C房屋的抵押登记;上述抵押登记解除后,C房屋由倪某2继承,倪某1在抵押解除后10日内协助倪某2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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