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审查OR实质审查?从一案例看托管人赔偿责任及职责边界

2023/12/06 21:43:08 查看106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案情简介

   A资管计划由上海J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发行并作为管理人,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证券)作为托管人,资管计划存续期限为24个月,可展期12个月。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相关公示信息,A资管计划于2016年1月29日成立备案,于2018年1月29日到期。

    根据《资管合同》,投资期内,资管计划不低于95%投资于Z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及拟上市公司股权,其中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单一企业累计不超过计划净值的20%等。

    募集完成后,J公司代表A资管计划与Z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名称为ZK合伙,普通合伙人Z公司、有限合伙人J公司,合伙资产由H证券托管;合伙企业设投决会,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委派委员组成,投资事项必须经全体委员通过;投资项目及其限制与《资管合同》一致。Z公司代表ZK合伙与H证券签订《托管协议》。

    ZK合伙进行了以下投资交易:(一)2016年8月,投决会决议购买1.8亿元银行短期理财产品。Z公司据此要求H证券向以ZK合伙名义另行开立账户支付1.8亿元用于投资,并于回款后由Z公司返还至托管账户。后Z公司将款项全部用于购买《W信托计划》。(二)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投决会决议以增资、受让或出资形式各投资四家公司约3,000万元,但后四家公司均未上市。(三)2017年6月,Z公司未经ZK合伙投决会决议,将银行账户中尚未退回至托管账户的6,030万元擅自用于购买B基金产品,并导致合伙企业实际投资超过《合伙协议》比例限制。J公司得知后提起了仲裁,最终裁决:Z公司向ZK合伙支付6,030万元与B基金清算或债权处理结果差额的80%款项及相应利息等。

    2018年资管计划到期后,未实现退出。2021年2月3日,S公司分五期支付完毕后,J公司将涉及A资管计划的最后一笔转让价款分配完毕,A资管计划已完成清算注销。

    本案投资者戴某某认购300万元A资管计划份额,本金亏损1,318,033.83元,以侵权为由,起诉请求包括托管人在内的J公司、Z公司、H证券赔偿戴某某投资本金损失、预期收益、利息损失及律师费。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相关管辖民事裁定。

    一审原告戴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包括托管人在内的J公司、Z公司、H证券向戴某某赔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本金损失人民币1,318,033.83元;2.判令包括托管人在内的J公司、Z公司、H证券向戴某某赔偿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3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逾期利息)340,417.91元以及律师费5万元。戴某某向一审法院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之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J公司、Z公司连带赔偿戴某某投资本金922,623.68元及上述款项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J公司、Z公司连带赔偿戴某某律师费损失5万元;三、驳回戴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金融法院审理对各被告的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J公司、Z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戴某某投资款本金损失876,597.95元;三、驳回戴某某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四、驳回J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五、驳回Z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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