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8 09:57:50 查看142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想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会支持吗?
实践中,有些人为了早点离婚,会先同意财产分割条件然后在协议离婚后反悔,拒绝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
反悔方的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然后就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
当然,专业离婚律师认为反悔一方的观点是不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李晓娟律师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
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9条第二款规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通过在财产分割间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事后却反悔的做法,法律不会容许。
若对方反悔配合房产过户,另一方可以依照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配合房屋过户的义务。李律师在这里也建议,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可以委托专业离婚律师,在离婚协议中加上违约条款增加对方反悔成本,有效避免履行纠纷。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