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1 16:35:23 查看151次 来源:李鹏律师
一、案情简介
大A与大B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即长子小A、次子小B,小B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其无配偶,仅育有一女小C。大A、大B夫妇长期与小B父女共同生活,他们时常对小B和小C的未来生活保障问题感到担忧,便商量共同订立遗嘱。
2009年12月,大A手书一份《遗嘱》,表示将其与大B共有的房产由小B父女共同继承,大A与大B共同在该《遗嘱》上签名,大B于2010年8月过世。2012年2月,大A再次手书一份《遗嘱》,表示案涉房产由小B父女共同继承。2022年5月大A过世。随后,小C于2022年7月到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大伯小A邮寄了《声明书》。现小C、小B与小A因上述遗嘱继承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小C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有效
三、裁判要点
1、2009年12月订立《遗嘱》是否为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该《遗嘱》系大A与大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订立。《遗嘱》中“系我们购置”“经我们商定”等措辞以及夫妻双方的签名可见,是对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故该遗嘱为以夫妻双方名义所立、由夫妻一方书写但夫妻双方都予以签名写日期的共同遗嘱行为。由于其共同属性,故不能套用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来判断效力,且该《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可以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
2、小C受遗赠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小C并非法定继承人,而系受遗赠人,故其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小C称,其是在爷爷去世一周后整理遗物时才知道受遗赠,小A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故对小C的该陈述予以采信,而之后小C亦在六十日内,即通过提起诉讼以及邮寄《声明书》的形式表示接受遗赠,因此可以认定小C已经接受遗赠。
最终,法院认为大A与大B于2009年10月共同订立的《遗嘱》以及大A于2012年2月订立的《遗嘱》均合法有效,小C亦于法定期限内明确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判决案涉房屋产权由小B、小C共同取得,小A应协助其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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