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离婚律师:房产未变更登记,丈夫送给妻子合法吗?

2023/12/12 09:58:21 查看141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在婚姻期间,丈夫将自己的房产全部或者部分送给妻子,如果只有协议约定,没有实际完成过户,丈夫如果后面不想送了,妻子可能就拿不到房子。

有这样一个案例,男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男方与妻子书面约定房子归双方共同共有,但未进行变更登记。

后来女方起诉离婚,主张双方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合法有效,要求确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则主张双方之间属于赠与,因该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他可以撤销赠与,房产依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按照《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前及婚内的财产归属,该约定一旦达成,即在夫妻双方间发生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32条规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参照《明法典》有关赠与的规定,按照该规定,房产权属变更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约定究竟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赠与。如果双方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自约定生效之日起,房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实际履行过户手续;如果双方约定属于夫妻间赠与,那么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男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表示“夫妻财产约定”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这导致实践中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可在过户前撤销;如果只赠与另一方部分份额的房产,即便是99.99999%,赠与方也不可在过户前撤销。这种荒谬的推论,显然已为法院系统所注意到。从杭州离婚律师办案经验来看,当房产为一方婚前财产时,无论约定赠与全部还是部分房产份额,法院均将其视为夫妻间赠与,未经过公证或者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

无论婚前还是婚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一方房产归属另一方或者双方共有,如果不想被撤销,就尽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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