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3 11:12:53 查看135次 来源:邱朝芬律师
吴女士与张先生本是夫妻,2006年两人的婚姻触礁。
吴女士告诉法官,他们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因前夫张先生急于离婚,主动提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500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
然而,离婚后,张先生的承诺却没有兑现。吴女士认为,自己婚内未出轨,离婚后至今亦无男友,因此她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支付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每月500元的补偿金共计89500元。
而前夫张先生对于前妻的诉求坚决不同意,他表示按照协议约定只要吴女士有男友,他就不支付补偿金,而吴女士从离婚前到离婚后长期有男友。
说起为何在离婚协议书中有补偿女方的条款,张先生说自己当时提出这一约定是为了表示对吴女士婚内出轨的嘲笑和羞辱,以及对吴女士在离婚时要求他给钱的搪塞,并非真心想要给吴女士补偿金。且实际上他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
【网友热议】
以案释法
本期《说法》邀请到
广州云普法团队马俊哲律师
女主持人:当初离婚协议写得清清楚楚,只要我没找到男朋友,你每个月就要补偿我500元,现在五年了,该有九万了,赶紧给我!
男主持人:你婚内都出轨了,谁知道离婚之后这五年你到底谈没谈?这个协议无效!
女主持人:离婚协议又不是我逼你写的!怎么会无效?
马俊哲律师:你说得对,这个协议既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公序良俗,那肯定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每个月500元的补偿肯定是要给的。但别伤心,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前妻确实违反了协议里的内容。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转发于最高案例解读 2023-12-12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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