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3 14:35:43 查看96次 来源:李鹏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原告A某与被告B某工作期间相识相恋。2020年12月,A某与B某订婚,并向B某给付15万元彩礼。此后,B某到A某家中生活,与A某共同经营一家奶茶店,但二人一直未举行婚礼或办理结婚登记。随着两个人的深入了解,二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争吵也愈发不可调和。2023年1月,B某与A某断绝关系后返回自己家中生活。同年7月,A某诉至法院要求与B某解除婚约并返还全部彩礼。
二、争议焦点
B某应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
三、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只有在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所附条件未成就,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A某与B某从未举行过婚礼,亦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B某应当向A某返还彩礼。但由于B某长期参与A某一家的生产生活,因此在确定返还数额问题上,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为订婚支出的合理费用、妇女权益保护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B某返还82000元给A某。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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