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有瑕疵,持有方需要证明遗嘱真实性

2023/12/19 09:46:15 查看84次 来源:孔民律师

继承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方继承人持有并向法院提交被继承人生前遗嘱,而另一方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现在立遗嘱人已经去世,因为对笔记的样本不全导致无法完成鉴定的情况很常见。这时,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将面临败诉风险,下面这篇案例因为持有遗嘱一方不能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而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案情介绍

老田在2017年去世,一共有三个继承人,分别是现任妻子王某、老田与王某所生儿子田某1、老田与前妻所生儿子田某2

王某与田某1因为持有老田在去世前一周立的遗嘱,将田某2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老田的遗产。老田的这份遗嘱主要内容是:我是老田,自生病以来全是王某照顾,所以全部……住院……和去世后……均由王某……全权处理财产归田某1。老田2017**日”。遗嘱的内容书写部分内容为黑色字迹,多处修改内容为红色字迹或铅笔字迹。

义贤律师分析

本案中,田某1虽提供了遗嘱,但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该遗嘱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加上遗嘱有修改的痕迹。这时田某1作为提供遗嘱的一方,应对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进行进一步举证,如提供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如果在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田某1就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对老田的遗嘱进行证明如果田某1无法证明该自书遗嘱为老田亲自书写,应承担不利结果。

法院认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原则上应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老田2017年病逝,王某提交的遗嘱落款时间为田某去世前一周,笔迹潦草杂乱且有多处涂改,鉴定机构亦无法判断。王某未能就订立遗嘱时老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以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形成进行充分举证,法院无法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老田遗产。因为王某对老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

法院判决:

老田名下遗产由王某继承40%,田某1继承30%,田某2继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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