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要不要子偿

2023/12/19 12:32:51 查看77次 来源:王子涵律师

“父债要不要子偿”

——浅析在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前言:传统观念中,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在我国法律中,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十八岁以上的公民便是成年人,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根据现有法律体系规定,这句话变成“父债在遗产范围内子偿,天经地义”更为准确,下面与笔者一起通过法律规定、立法解读以及律师实务等多个侧面综合了解。

遗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一般而言,被继承人在生前不仅会留有财产,有的被继承人还会留下债务或者其他义务。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各种债务,理论上称为遗产债务

立法背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欠的债务。这种债务可能完全是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也可能是共同债务中被继承人应当分担的那部分债务。首先遗产债务需要用遗产来偿还;其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清理并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最后,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在实务中,一般来说,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偿还遗产债务。但是,遗产分割后,债权人才知道继承人死亡事实的情况也经常出现,由于此时遗产已经分割,债权人无法再直接从遗产中实现债权,这时就涉及如何偿还遗产债务的问题,是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偿还,还是部分继承人偿还,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一、限定继承是基本原则

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多少遗产,其偿还遗产债务的限额也就是多少。继承人并不会因为继承遗产而需要无限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

(2022)陕01民终1153号

“本案中,武某主张王育民生前向其借款11万元,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宁某、王某虽否认该债务存在,但并无充分证据反驳武某的主张及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因王育民生前未向武某清偿借款,王育民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在继承王育民遗产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向武某偿还借款本息。”

(2021)陕01民终10350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天道生前个人借取巨某47000元尚未归还,故其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该笔债务。李天道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妻朱某、其长子李某1、其次子李某2,审理中,继承人朱某、继承人李某1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天道遗产,故依照法律规定,朱某、李某1可以对李天道生前借取巨某47000元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李某2并未表示放弃对李天道遗产的继承,故李某2应在继承李天道遗产范围内清偿巨某借款47000元。

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的情形

这里的放弃继承是指既放弃了遗嘱继承,也放弃了法定继承。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仅须对遗产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并没有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获得任何利益,要求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相当于将他人的民事责任强加于继承人,这有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显然不合适。

(2022)陕01民终1153号

二审中,王某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王育民的遗产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意思表示的形式要件要求,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王某放弃对王育民遗产继承权的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由此,王某不再对王育民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因此,王某对王育民的债务不负有清偿义务。

(2022)京02民终6778号

“本院认为,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赵某1与李某2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已完成交付。李某1作为李某2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李某2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关于李某1主张其已放弃继承,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一节,根据现查明的事实,李某2去世后,其遗产并未实际认定及处理,李某2名下住房公积金尚有余额且有小型汽车一辆,李某1虽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但未向有权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在无遗产管理人接收并向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李某1在继承李某2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赵某1本金4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三、保留必要的遗产

清偿所欠税款和债务,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根据此规定,不论是以遗产缴纳所欠税款还是偿还所负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作出保留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获得保留遗产的人必须是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享有此权利。第二,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第三,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最后,保留的是必要的遗产。

(2021)新28民终1485号

“本案中徐某4和徐某2系未成年人,按上述法律规定,应给其二人保留必要的份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明显不当。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王某2、徐某1、徐某2在管理徐某3的遗产范围内向王某1承担清偿责任时,应给徐某1、徐某2保留必要的份额。”

(2021)津02民终345号

“鉴于张钲辞系未成年人,根据查明的被继承人张德利的遗产情况、伏亚平的收入能力及从利于张钲辞受教育及生活来源等实际情况,酌情在张德利的遗产中优先为张钲辞留存自张德利死亡至张钲辞成年十二年又七个月,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用,即1,000元/月×151个月=151,000元,剩余遗产再行负担债务。范洪芳自愿放弃继承权利,不再承担本案责任。”

四、律师总结

债务人死亡并留有遗产,同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主张债权。我们要清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父母与子女也不例外,不能因为一层血缘关系就把“父债”与“子偿”强制捆绑在一起。子女偿还父母债务的前提是,子女愿意继承父母的遗产,且偿还债务也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子女不愿继承父母的遗产,债务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要求子女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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