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4 17:23:52 查看3070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劳动关系中,工时制度对员工和用人单位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国法律法规在关于工作时长的规定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在实践中发生纠纷时应当以哪个为准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工作时间的规定不一致。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而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中却载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这两部法律法规都是现行有效的,然而其中规定的周工作时长却有所不同,这也就导致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理解的不同。在标准工时下,工作时长关系到员工的加班费核算,因此实践中往往容易引起争议。
二、实务中关于“标准工时”的适用。
劳动部曾在向广州市劳动局就《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做的函复中再次确认了这一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实务中应当适用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无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周工作时长为44小时还是40小时,实践中,员工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之后的工作时间均属于加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一、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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