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满18周岁就一定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2024/01/05 12:52:49 查看52次 来源:孟翔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小明母亲,于20023月与小明父亲廖某登记结婚,于20033月生下小明20141月,王某廖某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小明廖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至小明十八周岁止。随着物价的逐年增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小明的上学和生活开支,廖某一人工作,可是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生活的重担都压在廖某一人身上,廖某便想到联系王某,要求其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500元,王某一口回绝了,并告知廖某,等两个月后小明满18周岁,其不会再支付一分钱抚养费!而此时的小明就读高二!

争议焦点:

小明满18周岁后,王某就可以不用再支付抚养费了吗?

律师观点: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小明出生于20033月,目前在读高二年级,将于20213月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小明现就读于高二年级,应于20226月高中毕业,故王某应当支付小明的抚养费至20226月。

其次,王某和廖某的离婚判决,关于抚养费一项是根据当时小明的实际需要、王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并不妨碍廖某在必要时向王某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廖某有权向王某提出增加抚养费。现在距离前次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时间已长达7年时间,小明也升至高中就读,物价上涨、支出增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且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故应当适当增加抚养费的数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