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8 16:34:18 查看602次 来源: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用户与主播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用户常以赠与合同为由请求主播返还打赏款项。民法典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的成立须满足单务、无偿的条件。但在网络直播中,用户首先会观看主播的直播内容,通常结合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的质量及效果考量决定是否打赏。因此,从该层面看其不符合单务的特征。同时,用户实施打赏行为后,其行为会在直播屏幕予以展示,有利于提升用户的体验感,或将用户列入直播榜单,这使得用户会获得心理和精神的满足感。由此可见,用户实施打赏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特征。综上,用户与主播之间不是赠与关系。用户对主播的打赏实际上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用户基于与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协议),在平台上充值虚拟货币,并打赏主播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
打赏网络主播延伸行为的法律认定
网络直播作为行业新业态,在给数字时代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超级平台”作为监管者,理应加强监管,打造良好的直播环境;用户作为网络消费者,应当树立理性消费观念,理性消费;主播作为网络文化传递者,应当传播正能量价值观,严于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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