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2 14:34:51 查看161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基本案情】
婚姻和亲子关系一直是社会中的热议话题。近日,“3娃非亲生案”持续占据网络热搜榜,在江西上饶,一位男子与妻子结婚16年,含辛茹苦养育三个女儿,DNA鉴定竟然并非她们的亲生父亲!
当事人陈某讲述,他和妻子俞某2007年12月28日领证结婚,次年8月,大女儿出生,婚内还共同养育了另外两个未成年女儿。2022年3月,他发现妻子和另一男子吴某出入一家宾馆,之后与三个女儿做了DNA鉴定,结果显示非亲生。
陈某代理律师介绍,此次离婚诉讼中,提出包括离婚、抚养费退还、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根据案情可知,本案的诉请主要是人身关系的请求权和财产关系的请求权。
首先,关于人身关系的请求权,即原告陈某要求判决离婚。陈某婚内子女并非亲生,俞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和尊重的义务,严重侵害陈某作为配偶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无调解和好可能或女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预判法院大概率会支持陈某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
其次,关于财产关系的请求权,陈某主张由于女方的隐瞒,他和三个孩子之间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要求女方返还相关抚养费用。对于返还抚养费金额,目前司法实务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属于法院酌定的范畴,通常法院会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收入情况、抚养时间长短、被抚养费的实际需要、实际生活居住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作为酌定考量的依据。陈某的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孩子的行为,且造成了当事人的较大精神痛苦,所以俞某属于有过错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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