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一年后追讨拖欠的年终奖超时效?法院:不受时效限制,照付!

2024/01/16 10:16:10 查看5191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已经结束,2024年刚刚开始,不少人开始期待公司的年终奖,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之前的年终奖公司一直没有给发,1年后离职还能追要吗?


案例回顾


李某2012年3月20日入职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担任市场专员职务。


2013年,李某与公司签订《2013年年薪(年终奖)实施办法》,约定李某年终奖方案。李某达到年终奖标准,但是公司未兑现李某的年终奖。


2015年3月19日,李某申请离职,并于3月26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年终奖。


公司以李某的主张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绝支付。


群益普法


那么,李某主张年终奖是否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该法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年终奖争议是否属于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可见,李某主张年终奖属于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李某2015年3月19日离职,2015年3月26日提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2013年年薪(年终奖)实施办法》支付李某2013年年终奖,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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