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6 18:58:32 查看891次 来源:吴中律师
婚姻是两个人携手共度一生的承诺,然而有时候人生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比如离婚。离婚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主要是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目前由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形屡见不鲜,由男方在婚前付首付并进行房产登记,婚后女方加入一起还贷的情形更是极为常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走到离婚这一步,您知道该怎么分割女方所属的房产份额吗?
根据法律规定,由男方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就分割方案达成协议的,可以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男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对于如何给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补偿的问题,除房屋原购房款部分的价值外,取得产权的一方还应当向另一方补偿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款项的一半。首先要确定房屋的价值,夫妻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补偿数额的计算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涉案房屋的价值。
关于上述提到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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