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有名律师: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是否有效?

2024/02/06 09:59:41 查看377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目前的主流司法观点认为,股权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的双重属性。作为股东既有出资或者认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要被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如果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股东本人可以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也可以单独处分股权,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权单独处分股权。未经配偶同意,股东独自对外转让股权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但根据民法典,因转让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配偶一方的财产共有权的,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比如说,有些离婚案子,在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将股权转给自己亲戚朋友,并且没有支付对价,这种行为就很明显构成恶意串通。那么配偶就可以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各方权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进而保障配偶的财产权益。

所以,夫妻中股东一方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是不受配偶干预的,股东一方因公司经营等情况转让股权,配偶不知情也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试图侵害配偶一方的权益,那么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配偶有权要求恢复股权登记。

离婚案件涉及股权问题会比较复杂,您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律师帮您梳理案情。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