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发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2024/02/08 16:00:46 查看171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原告:李某富,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07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3020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告袁某华、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06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30210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联系电话:(系D49XXX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被告:重庆靖洋运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001YQEXXXX,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联系电话:        (系D49XXX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钟某云,系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150XXXX,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联系电话:

负责人:车

被告王某刚,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08月02日,身份证号码510802XXXX,住四川省邻水县,联系电话(系SC5XXX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被告某某安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A6BAGXXXX,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联系电话:(系SC5XXX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黄全,系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845XXXX,营业场所:重庆市万州区,联系电话:(系D49XXX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的投保公司)

负责人:何锐,系经理

被告某某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18001XXXXX,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尹,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原告医药费171574.55元,残疾赔偿金

345864元(43233元/年×20年×0.4),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误工费17500元(175天×100元/天),护理费29100元(25500元 +30天×1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880元(136天×80元/天),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4080元(136天×30元/天),辅助器具费825.54元,鉴定费1300元,摩托车损失1000元,其他费用626.62元,合计 604750.71元,按照责任比例上述被告应支付501375.35元,扣除上述被告支付的费用60500元,上述被告应赔偿原告 440875.35元,大写:肆拾肆万零捌佰柒拾伍元 ;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县离婚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2、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袁某华D49XXX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重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系D49XXX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的所有人,王某刚SC5XXX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某某安物流有限公司SC5XXX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2023年6月14日4时许,原告李某富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从大竹县东柳街道汇合村8组往大竹县杨家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四川省大竹县东柳街道汇合村7组路段与对向车道由被告王某刚驾驶的川S5XXX重型自卸货车会车时,撞上同向道路右侧停放的由被告袁某华驾驶的D49XXX重型自卸货车,致李某富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6月27日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富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袁某华王某刚共同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某某安物流有限公司已在被告中国MOUM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为SC5XXX重型自卸货车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为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9日。

        被告重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已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和众安在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为D49XXX重型自卸货车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为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9日。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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