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掩饰隐瞒犯罪,争取取保候审(不批捕)成功。

2019/01/03 21:15:51 查看1327次 来源:王定高律师

  【背景】顾正娟的的亲姨娘的男朋友甄吕蔷陆续转账到顾正娟,让顾正娟为其从银行卡中取出。后警方发现,钱款来源可能涉嫌诈骗。就顾正娟是否对钱款“来路不正”一事,因顾正娟涉嫌金额高于八十万,故以“轻微”为由不批捕不现实。只能从“在案证据不足”,或者“至少顾正娟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的角度,为其提出不批捕申请。

  不予批捕请求

  一,顾正娟手机被侦查机关扣着,里面顾正娟与甄吕蔷的聊天记录能直接证明她不知道是“黑钱”。

  二,如果侦查机关没有提交手机,目前最恰当的方式是使用“保守策略”,先不予批捕。

  三,尚轩明手机里的聊天记录能够直接证明有前述聊天记录的存在,同时能间接证明顾正娟不知情。

  四,顾正娟的手机微信记录呈现之前,以尚轩明手机里的记录对顾正娟作有利处理,较为适当。

  请求人(顾正娟辩护人):

  2018年9月17日

  联系电话:13757596476。

  附: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 请 人:王定高,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757596476。

  当 事 人:顾正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羁押于市看守所。

  申 请 事 项

  请求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顾正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 实 与 理 由

  一、顾正娟对所取款项真实的性质不知情。

  为说明前述情况,辩护人提交了从顾正娟男朋友尚轩明手机提取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显示,一开始其男友尚轩明与顾正娟本人觉得钱有点多,是有点怕的(符合普通人的常规反应)。于是顾正娟就去问她阿姨,这是什么钱。她阿姨跟她解释,这些钱并非犯罪所得,这才打消疑虑,继续取钱。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内涵。

  在我国刑法语境下,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该犯罪必须以知道其参与的财产或者钱款系“犯罪所得”为前提。实际上,顾正娟与郭勇是不认识的,顾正娟唯一接触就是她亲小姨,她姨娘告诉她这个钱没有问题,她自然是放心的。

  另外,辩护人向公安部门反馈两个情况。第一个情况,顾正娟的小姨没有自己的孩子,所以顾正娟在其成长过成中,与其小姨有近似母女的情谊,以这份信任为依托,其小姨告诉她这个钱没有问题,她自然是相信的。第二个情况,很多年前,顾正娟小姨的婚恋对象是非常富有的,分手后也分得不少钱。换言之,顾正娟的小姨本来就处于富人圈子,所以几十万提款,并非特别不可思议的事情。

  三、顾正娟的手机在贵单位。

  顾正娟在被羁押时,她的手机是随身携带的,正因为如此,她的手机现在正好在贵单位。所以说,顾正娟与尚轩明的聊天记录,不仅尚轩明的手机上可以看到。办案部门也可以从其扣押的手机上获得验证。顾正娟的手机在贵单位,也可以证明她不知情。

  四、顾正娟转款时并无任何防护措施。

  纵观全案,我们可以知道,顾正娟在取款时,没有采取戴头套、使用骗来的身份证开卡、购买虚拟财富去兜一圈等任何的反侦查措施。因此,从常规的思维判断,如果她知道这个钱有问题,肯定不会用自己的身份证来开户取钱;如果她知道这个钱有问题,不会傻到把自己暴露在银行的监控头面前;如果她知道这个钱有问题,好歹用点反侦查措施。

  综上,顾正娟对这个事情的涉入是非常浅的,应属无罪。更重要的是,顾正娟没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恳请贵部门准予其取保。顾正娟的亲友愿为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申请人:

  2018年8月24日

  【注:为保护隐私,案例中所涉全部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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