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抚养费纠纷答辩状

2024/02/13 11:08:46 查看155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邓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街XXX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XXX,联系电话:135XXX

答辩人邓某某针对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本案应当先确定原告的监护权,然后

再确定原告的抚养费,虽然原告是邓某某1,但是原告的监护人为陈某某和邓某某,原告的权利应当由监护人陈某某、邓某某双方共同行使,而不是由陈某某独自一人行使。因此,在未确定监护权的情况下,直接由陈某某以邓某某1的名义起诉邓某某明显不成立,且邓某某不认可监护人陈某某的行为。

二、原告在诉状中陈述“2013年1月,原被告双方因

性格不合而分手。值此被告便杳无音信,对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邓某某1不闻不问,也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等费用,同时多年来也一直无法联系被告。”明显不属实。

具体理由:(1)、答辩人一直在照顾非婚生子邓某某1,原告与被告实际分开的时间为     ,并不是原告在诉状中载明的是分开时间;(2)、原告陈述答辩人杳无音信,对非婚生子邓某某1不闻不问不属实,答辩人一直在寻找非婚生子邓某某1,原告系私自作主将非婚生子邓某某1藏匿。

三、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标准明显过高,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标准,应当是500元/月,且该金额应当是包括非婚生子邓某某1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已经包含了第三项。

具体理由: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明显偏高,

原告的户籍为农村,非婚生子邓某某1应当农村消费性支付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结合案件受理所在地的农村消费性支付,答辩人认为非婚生子邓某某1抚养费应当按照500元的标准计算。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四、答辩人认为抚养费的时间应当从  年  月开始计算。

具体理由:原被告分开的时间为    年   月,之前系答辩人与原告共同照顾非婚生子邓某某1,即便是双方已经分开,答辩人仍然一直关心非婚生子邓某某1,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且答辩人向原告转抚养费,原告一直拒收,最近一次原告拒收的时间是2024年2月2日。因此,抚养费应当从2023年6月开始计算,之前的抚养费,原告主动放弃。

五、答辩人主张非婚生子邓某某1跟随答辩人生活,答辩人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六、本案诉讼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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