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111

2024/02/22 22:45:07 查看96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申请人: 刘某乐,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0425XXXX

被申请人: 赵某会,女,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公民身份号码5137230XXXX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赵某会支付婚生子刘某霖的抚养费3200元,大写叁仟贰佰元(从2023年11月至今,每月800元)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赵某会从2023年11月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照逾期金额每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给申请人刘某乐延履行金。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赵某会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刘某乐与被申请人赵某会离婚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具体内容为“一、准予原告赵某会与被告刘某乐离婚;二、原、被告之三子刘涛(公民身份号码511728XXXX)由原告赵某会直接抚养,长子刘盛(公民身份号码511722217XXXX7)、次子刘某霖(公民身份号码510621XXXX)由被告刘某乐直接抚养,原告赵某会从2023年11月起按每月800.00元的标准支付刘某霖的抚养费至2028年12月。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赵某会未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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