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的构成

2024/02/27 14:55:46 查看175次 来源:晋毅峰律师

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的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采集、供应、制作、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公共卫生,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由于采集、供应、制作、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会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观方面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来说,这种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 采集血液、制作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2. 供应血液、制作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3. 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他人健康损害,后果严重的。

 三、主体要件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是有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个人。根据《献血法》的规定,采集血液的机构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或者是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机构必须是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或者是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生产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 以上是对“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的简要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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