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猝死身故,保险公司不赔?起诉获赔50万元

2024/03/01 15:11:58 查看1450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外卖行业高度发达的今天,配送员本人或平台公司一般会购买一份保险,以提高其风险抵御能力,配送员王先生在送单途中突发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以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为由拒赔,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


案例回顾


王先生系某“跑腿平台”注册的配送员,其委托跑腿平台公司作为投保人代其购买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众包保障险,由跑腿平台公司在其每天第一单收入中代扣代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保障方案约定平台配送人员人身伤害(死亡、伤残)限额50万元,其中死亡情形包括:保险期间配送人员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2020年10月某日傍晚,王先生在平台接单配送蛋糕,在乘坐地铁时突然出现身体不适,后倒地不起,经乘客唿喊及地铁工作人员送医救治,在医院抢救12天后,王先生死亡,最后诊断为:1.左侧基底节脑出血;2.脑疝;3.中枢性唿吸循环衰竭。


王先生的近亲属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理由是: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约定的保险理赔范围。


为此,王先生的近亲属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王先生系在送单途中突发昏迷倒地,被路人及地铁工作人员报警送至医院。

从病情诊断记录可知,王先生后续的住院治疗是突发疾病脑出血的持续状态,其死亡结果与送单过程中的突发疾病有因果关系,


不应仅机械地依据“是否在抢救48小时内死亡”来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还应结合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内心真实意思综合考量。


在现代医学较为发达且仍在不断进步的情形下,医疗抢救手段丰富,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件紧急送医的被保险人,即便濒临死亡也有极大可能在医疗干预下维持生命体征超过48小时。若判定仅“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才属于案涉保险的理赔范围,将极大限缩案涉保险理赔的情形,激发相关伦理困境。


故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王先生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500000元。


律师解读


某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表述应当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因为工伤认定的相关案例中有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不构成工伤的规则。


但工伤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而案涉《众包保障险协议》属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目的、保险费率等都与社会保险不同。


即便是在工伤保险相关案例中,也有“抢救超过48小时”认定为工伤的例外情形,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已经达到死亡标准,经医院诊断确定没有存活可能性,用人单位或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通过医疗设备延续生命体征超过48小时的,仍能视同工伤。


从本案被保险人王先生的病情诊断结果来看,王先生突发昏迷倒地,如果当时未被及时报警送医,王先生有极大概率当场死亡。若王先生当场死亡,则明显属于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反过来王先生因为及时得到医疗救治,未在48小时内死亡反而不属于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这将引发极大的道德风险,与法律鼓励的社会公序良俗相悖。


故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是符合法理的,也体现了生命至上的基本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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