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4 12:37:39 查看181次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经审查裁定变更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后,执行法院会审查核实原被执行人的遗产情况以及继承人实际继承遗产的情况等,确定继承人应偿还债务的范围,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小赵以继承的遗产已偿还债务为由,主张执行程序不能将其变更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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