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2024/03/06 10:47:36 查看72次 来源:晋毅峰律师

一、起诉与受理 1. 起诉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起诉方式 (1) 书面起诉:应当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 口头起诉:应当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 法院受理 (1)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审判人员签署审查意见,报庭长审批同意后,报立案庭庭长审批。 

 二、审理前的准备 1. 送达 (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 证据交换 (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3.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开庭审理 1. 法庭调查 (1)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 当事人陈述; ②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④ 宣读鉴定意见; ⑤ 宣读勘验笔录。 (2)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3)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 法庭辩论 (1)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②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③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④ 互相辩论。 (2)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3.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判决和裁定 1. 判决 (1)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 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2. 裁定 (1)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① 不予受理; ②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③ 驳回起诉; ④ 保全和先予执行; ⑤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⑥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⑦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⑧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⑨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⑩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⑪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3)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五、上诉 1.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六、执行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七、调解 1.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八、保全与先予执行 1. 保全 (1)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 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 先予执行 (1)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①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② 追索劳动报酬的; ③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②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九、其他 1.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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