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的区别及如何认定经常居所地

2024/03/11 15:39:42 查看594次 来源:周庆律师

摘要

在涉外家事案件中,尤其是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究其原因是因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中,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恒定,即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但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是变化的,适用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又出现“经常居住地”、“住所”的概念,“经常居所地”、“经常居住地”,一字之差又有什么样的区别,三者又有什么样的区别,经常会令法律人混淆。笔者下文从法律规定、分析、案例等几个方面来阐述三者之间的区别及如何认定经常居所地,以加深读者理解。

关键词:动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法律适用 经常居所地法律 区别

一、法条连接

(一)经常居所地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二)经常居住地、住所相关的法律法规

1.现行有效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已失效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经常居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的区别

(一)三者区别

经常居所地如法条所述,是涉外法律适用中的概念,决定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则是起诉管辖中与“被告所在地”相关的概念,决定的是管辖法院的问题。

(二)经常居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区别

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的概念,仅注重连续居住的时间,不注重是否以生活为中心的特点;但经常居所地作为涉外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处理的往往是与当事人最密切的身份财产关系,因而除注重连续居住的时间外,更注重当事人是否以当地为生活的中心。

但在2011年11月4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前,经常居住地也会作为涉外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因为当时的民法总则规定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同时在继承法和民法总则中又规定了,涉外继承中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如果被继承人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施行前死亡的,其经常居住地有可能作为法律的连接点,但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常常与经常居所地认定标准相似,因而经常居住地往往就是经常居所地。

三、认定经常居所地三要素

(一)连续居住;

(二)连续居住需一年以上;

(三)是其生活中心,并非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

四、认定经常居所地常用证据

(一)出入境记录;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社区或街道办出具的居住信息;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登记信息;

(五)管理处出具的居住信息。

五、认定经常居所地时注意点

(一)一般以法律关系发生时的时间节点认定经常居所地

比如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节点就是法定继承发生时的时间点,因而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比如民间借贷,可能就是以借款时节点作为法律关系发生时的节点。

(二)同一个案件中分别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如在继承案件中,往往需要先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但继承的法律适用和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同,因而在同一个涉港案件中有可能出现夫妻财产关系适用香港法律、不动产继承适用内地法律、动产继承适用香港法律等情形。

(三)“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非指绝对连续状态,而是一个相对连续、稳定的状态,如果有住院期间,一般应扣除住院的相关天数。

在相关案例中,法院认为对于何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是绝对连续还是相对连续,是要求连续居住12个月甚至365天以上,还是要求居住时间不少于多少个月或日,上述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需要本院在本案中予以判断确认。所谓“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不是指一种绝对连续状态,而是指的一种相对持续的居住状态,在居住期间,即使当事人因工作派遣、短期学习、出国旅游、赴外就医等原因导致其不能始终居住在某一地,但只要其居住状态是相对持续的,且达到1年以上,并不影响对其经常居所的判断。

(四)“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不是想以当地作为生活的中心。

在相关案例中,法院认为对于“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这一标准,则既要注重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又要看当事人的客观生活状况,然后进行综合判断。即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家庭生活、社会关系、主要职业、财产状况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就两个标准之间的关系而言,本院认为,二者除了是并列条件的关系,还是判断时重要的相互参考因素。也就是说,在判断是否连续居住时,除了要看当事人在某地居住的连续状态,还要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将其作为生活中心的居住意图。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将某地作为生活中心时,除了要看当事人主观上的居住意愿,还要看当事人的持续居住状态。

六、典型案例

(一)被继承人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前死亡的,以经常居住地作为动产继承的连接点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69号&(2019)最高法民申3532号 

案情:杨某与张某在上世纪70年代结婚,90年代后移居香港,取得香港居民身份。2005年在汕头病逝,根据出入境记录,病逝前一年零三十五天在汕头生活,其中四十五天入院。杨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其父母亲和其丈夫孩子就巨额遗产起了纠纷。遗产包括77套不动产和动产。对于关于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其父母认为应适用内地法律,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其丈夫孩子认为应适用香港法律。

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被继承人杨某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杨某死亡时间为2005年,继承的法律事件发生于2005年。根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本案中,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杨某取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住。自2003年7月起,杨某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汕头市两地均有居住,但其丈夫以及未成年子女均一直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住,且根据杨某的病历资料,杨某在广东省汕头市确有生病住院的事实,因此杨某生前的最后居住地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关于本案中继承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还是内地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前述条款规定涉外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本案中对当事人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的查明,本案动产继承,应当适用杨某死亡时住所地法律,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内地法律。

(二)被继承人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死亡的,以经常居所地作为动产继承的连接点

案号:(2018)沪02民终10957号

案情:被继承人郑某生前长期在日本工作生活,2015年7月13日,郑某在日本病故,生前未立遗嘱。其后,其母亲和丈夫因其在国内的存款继承产生了纠纷。其母亲认为应该适用日本法律,在郑某账户内的存款均为郑某所有,均是郑某的遗产;其丈夫认为应该适应中国法律,在郑某账户内的存款一半是郑某的遗产。

法院认为:

被继承人郑某长期工作、居住在日本,本案应为涉外继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本案系被继承人郑某动产继承纠纷,故应适用郑某经常居所地法律,即日本民事法律。

综上,经常居所地的认定在涉外法定继承中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动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而在涉外继承中,内地的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与香港或外国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完全不一样,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所带来的结果大不一样,因而如何认识经常居所地、如何识别经常居所地在法定继承案件中非常重要。

来源:梁冰律师团队,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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