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吵打,会有什么责任?

2024/03/15 15:52:58 查看511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基本案情


A与B是相邻两户,因门前共同过道的垃圾堆放问题积怨已久。2023年11月17日晚,A见到自己门口堆放了非自家的垃圾,随后敲开B家的门讨要说法,B打开门见到A便不想搭理,欲关门,但A抵门,将门推开,旋即进入B家,之后在B家与其发生吵打,致B及其家人受伤。


B报警后,民警出警调查。公安局对A处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A因此纠纷被提起公诉。


案例解读


法院认为,A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系因邻里矛盾激化所引发,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A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住宅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复评价,故判决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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