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生前为其子留下打印遗嘱,法院为何判决遗嘱无效?

2024/03/15 16:00:21 查看171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甲系被告桑某外孙,与被告乙系亲兄妹关系,原告母亲吴某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所有的财产交由原告继承,在场证明人李某、邓某在遗嘱上证明人一栏签字按手印。


吴某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对遗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应根据吴某所立遗嘱分割其遗产。被告辩称吴某每次入院治疗,都是由桑某与自己轮流日夜陪护,寸步不离。


在2021年6月6日当天,桑某一直陪护吴某从未离开过医院,从未见到吴某在那天留有遗嘱,更从未见过甲所说的二证人去到医院为吴某所立遗嘱见证。


案例解读


本案中,打印遗嘱应符合遗嘱人、打印人、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时空一致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1、时间上的同步性,2、空间上的同一性。


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应当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一是见证在电脑上制作遗嘱的过程;二是见证打印遗嘱的过程;三是在遗嘱打印完成后,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并向遗嘱人核实。


对于本案的事实,法院查明:二见证人既未见证吴某订立该诉争遗嘱的过程,也未见证在吴某病重时,是由谁在电脑上书写诉争遗嘱和由谁在何时何地将诉争遗嘱打印出来。该诉争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不能证明诉争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显示,遗嘱人吴某明确表示保留桑某在两套住房上的居住权,但本案证人李某在宣读完遗嘱后,未让吴某核对遗嘱内容并且未将吴某所述的内容在遗嘱中体现。可见,该诉争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诉争遗嘱的形成过程和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也不能真实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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