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天水分行诉彭某某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2024/03/18 12:21:27 查看198次

【裁判要旨】:

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金属交易所会员身份代理客户在金属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该业务系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金融合约。银行与客户签订的交易代理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银行有权从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支付费用的情况下,银行不得擅自从客户账户中扣划资金。银行对客户账户未尽到防控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客户在银行未采取强行平仓后,未对市场行情、交易风险作出合理预判,未采取自行平仓等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扩大的损失应由客户个人承担。

【裁判要旨】:

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金属交易所会员身份代理客户在金属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该业务系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金融合约。银行与客户签订的交易代理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银行有权从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支付费用的情况下,银行不得擅自从客户账户中扣划资金。银行对客户账户未尽到防控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客户在银行未采取强行平仓后,未对市场行情、交易风险作出合理预判,未采取自行平仓等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扩大的损失应由客户个人承担。

【裁判要旨】:

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金属交易所会员身份代理客户在金属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该业务系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金融合约。银行与客户签订的交易代理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银行有权从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支付费用的情况下,银行不得擅自从客户账户中扣划资金。银行对客户账户未尽到防控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客户在银行未采取强行平仓后,未对市场行情、交易风险作出合理预判,未采取自行平仓等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扩大的损失应由客户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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