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没有房产证房屋作为遗产,继承人间无法协商怎么办

2024/03/28 17:22:41 查看48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原告与被告按份分割遗产,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M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与被告是兄妹关系,被告是兄长,赵某兰是被告的妹妹,是赵某慧的姐姐。被继承人刘某芝是二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刘某芝于2004年因病去世,留有遗产为诉争房屋。该房屋系刘某芝凭教师资质于1994年取得的住房,因个人原因至今未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除此之外无其他遗产。因刘某芝离异单身,父母均已过世,且没有遗嘱,法定继承人是二原告与被告。

  刘某芝过世后,该房屋由二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居住,没有分割遗产。2020年7月份二原告提出为该遗产办理房产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时,被告拒不配合,导致无法登记。

  基于上述事实,二原告与被告是本案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均有平等继承诉争房屋的权利。本案遗产继承发生后,基于父亲居住的现实状况,至今没有分割。现二原告诉请平均分割诉争房屋。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刘某芝与赵某贤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子女,即二原告、被告。刘某芝与赵某贤于1997年经本院调解离婚。刘某芝于2004年去世,刘某芝的父母均早于刘某芝去世。

  二原告表示诉争房屋系刘某芝的工作单位北京市某学校(后更名为北京市东城区某学校)于1994年分给刘某芝的康居工程教师住房,分配时即将购房款全部付清。2004年开始办理房产证,但当时刘某芝已经去世,二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屋的分割未达成一致,故未办理房产证。

  二原告就此提交购房款收据、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北京市东城区某学校出具的证明为证。其中北京市东城区某学校出具的证明记载刘某芝系该单位职工,诉争房屋系1994年12月分配给刘某芝的住房。

  经查,本院于1997年就刘某芝与赵某贤离婚纠纷一案出具的调解书,记载双方就诉争房屋达成调解协议,即“诉争房屋由刘某芝继续租住。”

  诉讼中,本院前往北京市东城区某学校进行调查,该单位表示诉争房屋系1994年分配给刘某芝,刘某芝已于当年支付购房款。现该房屋已经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因刘某芝已经去世,需将房屋登记在其亲属名下。由于刘某芝的亲属就登记在谁名下未能达成一致,故现尚未办理房产证。

  诉讼中,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屋管理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表示: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已经付清,2005年赵某贤向该单位申请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但其他家庭成员提出诉争房屋产权不应归赵某贤个人所有,故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证业务暂且搁置。该单位待裁判文书出具后,依据法律法规可向相关部门提交继续办理此项业务的申请。

  二原告要求诉争房屋由二原告、被告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M号房屋的所有权益由原告赵某兰、原告赵某慧、被告赵某君继承,归原告赵某兰、原告赵某慧、被告赵某君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诉争房屋系刘某芝的遗产,应由二原告、被告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二原告要求二原告与被告就诉争房屋各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于法有据,鉴于诉争房屋目前尚未办理房产证,法院确定各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进行分割。

  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影响对于其作为遗产的实体分割,继承人间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诉讼确认各方权益以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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