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还款时未明确偿还哪笔借款,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2024/04/03 09:01:15 查看1118次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笔债务,但当债务人仅偿还了部分款项且未明确归还哪笔债务时,所偿还的款项应如何归属?债务的清偿顺序又应如何确定?    

【案情】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便向朋友刘某借款。20221月,张某与王某向刘某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一分,利息按月支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某的朋友吴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210 月,张某与王某再次向刘某借款 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事项与之前借款一致。张某的朋友李某娜、李某杰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收到上述借款后,张某与王某按时向刘某支付了相应借款利息。    

2023年3月,刘某向张某与王某催要上述借款。张某与王某分别于 2023年34日偿还借款本金 15 万元,于2023年3月15 日偿还借款本金 15万元,于 2023年3月31 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上述还款均未明确归还哪笔借款。此后,张某和王某未再向刘某偿还涉案借款,吴某、李某娜、李某杰亦未向刘某偿还涉案债务。刘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娜、李某杰主张张某与王某曾表示其偿还的40万元系用于偿还 2022 10 月的 150 万元借款。刘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张某与王某还款时未说明还款用于偿还哪笔借款,而是在其起诉后才提出想用于偿还 150万元的这一笔借款,刘某对此并未同意。    

【裁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王某偿还的本金40万元应用于偿还哪一笔借款。

《民法典》第 560 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分两次向刘某分别借款150万元、 100万元,在偿还40万元本金时并未指定用于偿还哪笔借款。考虑到2021年1 月的150万元借款担保较少且负担较重,故该40万元应用于偿还该笔150万元借款。    

律师说法】清偿抵充是指当债务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决定其给付抵充某宗或数宗债务的规则。《民法典》对于清偿抵充的规定包括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顺序抵充3种。约定抵充即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商一致;指定抵充则限定为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当此两项均不符合时,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具体顺序为:1.已经到期的债务;2.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3.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4.先到期的债务;如到期时间仍一致的,则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本案中,李某娜、李某杰主张张某与王某曾告知其二人偿还的涉案40万元本金系用于偿还李某娜、 李某杰所担保的借款,但刘某并未认可与张某、王某曾就还款顺序达成一致意见。张某、王某指定还款的时间亦非在还款时,因此不构成约定抵充和指定抵充的条件,故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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