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律师——婚内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未经配偶同意可以追回吗

2024/04/15 21:05:24 查看25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某赠与被告齐某200万元的行为无效;2.判令齐某返还120万元给张某,林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林某于199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月18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后,原告发现两被告早已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有一男孩林某文、一女孩林某清。被告林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许可,赠与给被告齐某大量钱款。原告已向石景山法院起诉并胜诉。在上述,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经过调查,另发现2010年10月18日,被告林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赠与给被告齐某200万元。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齐某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林某转给齐某的200万,是林某用于朝阳投资项目。因项目是齐某的朋友推荐,就向齐某转款共同投资;2、张某与林某办理离婚时,已将全部财产进行分割。林某还另向张某支付750万元作为补偿。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把婚后购买的三套商品房,其中的两套归原告。林某仅仅保留了在北京的房屋用于居住。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汇款数千万元,全部归原告所有,林某并未分割。原告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60%,即1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假设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应予返还,也只能返还赠与财产的50%,对于林某应当享有的份额原告无权请求返还,因此,原告返还赠与财产60%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本案诉讼损害了林某的名誉权。为此,林某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4、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5、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得到保护。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查明

张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5月15日育有一女林某丹。林某与齐某生育一子林某文,一女蔡晓冉。

2018年1月18日,林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一、双方同意自愿离婚并办理离婚协议;二、男方同意向女方支付750万元整作为补偿,该款支付方式双方另行约定。三、夫妻共同存款的处理:1、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及其他债权归各自所有。2、房产:(1)位于扬州市江房产权及家具归女儿林某丹所有;(2)位于扬州市商铺房产归女方所有;(3)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产权归男方所有;(4)位于老家的房产权归男方所有,林某丹对该房享有居住权;”

2017年5月2日,张某控告其丈夫林某涉嫌重婚,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月24日,林某与张某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同意自愿离婚并于2018年1月18日办理了离婚相关手续。二、林某同意向张某支付人民币750万元整作为补偿,被害人张某对林某的重婚行为进行谅解并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林某、的重婚责任,撤回对林某及相关方的控告,并请求相关部门撤案,免除对林某及相关方的刑事处罚……”。该协议书尾部有林某、张某本人签字、捺印及日期,并盖有主持单位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浦头派出所公章及主持人签字、日期。

另查明,2010年10月18日,林某向张某名转账200万元。

张某主张林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许可,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赠与齐某,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齐某原告返还120万元。二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并答辩称该200万元系林某投资项目。因项目是齐某的朋友推荐,就向齐某转款共同投资。对此,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不能证实林某与齐某是共同投资。

 

裁判结果

一、确认林某与齐某之间关于200万元财产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某返还120万元;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本案系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案件,林某、齐某二人在明知林某已婚的情况下,在林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对林某向齐某赠与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万元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赠与合同无效后,齐某就其被赠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两个子女,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考虑本案具体情节,认定张某要求齐某将其中60%的款项返还张某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林某在本案中未要求齐某向其返还涉案款项,视为其对自身权益的处置。但张某主张林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林某、齐某答辩称,双方离婚协议已将夫妻全部财产进行分割,林某还另向张某支付750万元作为补偿。该补偿的直接目的就是原告可能无法准确掌握林某的财产状况,原告进行充分论证和内心确认后认可的补偿金额,解决了所有与财产相关联的财产争议。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林某在离婚协议中同意补偿张某750元的款项中,包含林某于2010年10月18日向齐某赠送的200万元。故法院对二被告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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