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能否免除

2024/04/24 14:44:39 查看16次 来源:广东智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是一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当事人,他在距离开庭不足半个月时找到我们,委托我们帮助他免除170多万元债务的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当事人李某是一名分包承接多个大型工程的包工头,给总包公司供应材料的供应商由于长期收不到材料款,遂以一份带有李某作为“保证人”签名材料的买卖合同,起诉总包公司及李某,要求两方承担偿还材料款的连带责任。


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团队临危受命,不敢懈怠,立即于当天商讨应诉策略。



应诉方案


本案由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范杰峰律师主办,经其团队讨论,得出了以下两个方案:一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对方没有补充其他证据,我方便可以认定,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在半年内向我方当事人主张过还款,经过半年的保证期后,我方已没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原告提供的合同上“保证人”的签名并非我方当事人本人所签,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我们向当事人李某了解情况,李某表示由于原告提供的合同时间久远,不太记得是否有在上面签过名,而且上面“保证人”的签名跟他笔迹有点相似,他也不确定是否他本人所签。考虑到鉴定有风险,我们最后决定采用方案一。



庭审情况


庭审中,虽然原告一再主张多次向我方当事人催款,并表示合同上面的签名就是我方当事人本人所签,但我方亦不示弱,精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与第六百九十三条对原告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延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听取我方意见,在庭审结束前要求原告于庭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他们在债务偿还期限届满后半年内,有向我方当事人李某主张还款的证据。



案件结果


最后,原告始终未能提供上述证据,选择了撤诉结案。我所律师团队成功为当事人李某免除了保证责任。


我们之所以能迫使对方撤诉,关键在于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与诉讼时效相区别的另一种法定时间段。


那么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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