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能不能辞职?

2024/04/26 11:06:03 查看20次 来源:周彦敏律师

当你签了劳动合同,突然觉得这份工作并不适合你,想要辞职时,是不是会担心需要向公司支付高额赔偿呢?别急,让我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吧!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利随时终止合同。也就是说,你完全可以辞职,公司也可以开你。没有谁能拿你的人头来开玩笑,放心大胆的跳槽吧!

那么,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赔偿呢?这主要取决于你辞职的原因和合同中的约定。如果你违反了合同的条款,或者胡乱辞职导致公司产生损失,那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你在合同中承诺要在公司工作一年,但是半路跑掉了,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那么你可能需要赔偿公司一部分损失。

不过,如果你是出于正当理由辞职,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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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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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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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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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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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上述情形中的一种,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单位即时通知,也就是可以立即给单位说,我辞职了。

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支付赔偿的。当然,最好还是跟公司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免得闹得不愉快。


总结一下,签了劳动合同,想辞职是完全正常的,不用担心被公司“拿刀砍”,只要你有正当理由,一般是不需要支付赔偿的。但是最好还是和公司好好商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希望我的讲解能帮到你,祝你早日找到满意的工作!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伪劣产品包括以下情形:

1. 产品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2.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经修复后继续使用的;

3. 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的;

4.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经警示后改正未果的;

5. 产品未经过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擅自销售的。

违反上述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将面临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若侵权行为同时满足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则从重处罚。

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应时刻关注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若产品存在缺陷,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复,避免损害扩大。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和产品的质量。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产品时应关注产品的质量、标识、说明等,确保自身的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具有辞职的合法权利。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通知,然后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以前《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但《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提前3日通知单位,而《劳动合同法》是新法,因此,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日通知单位方可辞职。法律没有要求通知的形式,因此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都是符合要求的。

试用期满后辞职,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注意,这里明确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因此,口头通知是不符合要求的,一定要书面通知。

(二)特殊情形,看看你的情况属不属于特殊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所谓“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意思就是可以随时走人,不用通知单位,也不用给单位打招呼。因为前面所说的这些情形已经严重危及劳动者的人身权甚至生命权。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上述情形中的一种,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单位即时通知,也就是可以立即给单位说,我辞职了。但实践中,往往此种辞职容易导致纠纷,因为很少有单位会承认自己的某些做法是违法的,所以建议辞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通知中写明自己辞职的理由,最好不要将通知书当面递交给公司,除非公司能给你签收回执。否则应通过邮局ems快递,在快递封面内容一栏中填写清楚“因xxx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好快递回执。

这类事件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需在30日前书写相关的辞职证明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存在非法经营或相应的社会保险等必要的劳动保护么有提供的,劳动者可随时进行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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