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售“飞单”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银行监管不力担责

2024/04/28 10:07:33 查看39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案情简介:


嵇某成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后,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为扩大吸收资金途径,嵇某找到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让其帮助寻找投资人。于是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嵇某企业发行的一支基金。闫某共认购150万元。后该基金没有依约向闫某支付本金及收益,发生亏损。经核查,监管部门查明某银行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发生了多名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情况,银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嵇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处罚,闫某系嵇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害人之一。闫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利息。


法院审理:

A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监管部门的处罚认定,该银行对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内控措施不严,存在明显疏漏,机构内部风险排查和防控措施力度严重不足,对员工日常履职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其多个支行长期存在客户经理违反监管规定销售非本行基金产品的行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预见并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员工私售非本行产品所带来的风险,却没有通过有效的内控举措发现并纠正这些存在巨大风险隐患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主观上存在过错。此外,投资人闫某系基于对银行客户经理赵某的工作身份、产品由银行代销等因素的信赖而购买的案涉产品。银行没有履行审慎的管理义务与闫某最终亏损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综合考虑银行的过错程度、闫某本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欠缺必要的注意,以及嵇某犯罪行为参与度等因素,法院判令银行向闫某赔偿损失金额的20%。

【律师说法】

多数情况下,涉“飞单”产品案件中,金融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销售人员具有真实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销售场合为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地点,此时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购买“飞单”产品存在用人失察、内控薄弱、管理松懈的责任,因此,虽然金融机构并非违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或销售方,但仍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