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出资购房、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名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4/04/29 14:40:21 查看30次 来源:史长柱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孙X与何X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两人因无感情基础,且已长期分居,期间何X怀疑孙X与其同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调取了开房记录加以证明。孙X辩称开房是为了看展单位团委工作需要,也收集了单位领导和同事的书面材料来证明不存在妻子何X所述与同事有不正常男女关系。因此事,夫妻争吵不断,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起诉离婚。离婚协商中,在财产分割上未达成一致意见。

主要财产情况:2007年孙X个人出资购得价值55万元的房屋A(现金35万元,贷款20万元),房产证上登记为孙X和何X夫妻两人(何X要求登记为产权人才答应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2010年为了生育二胎,将房屋A以87万元的价格卖出,所得款项的17.1万元用于还贷,用剩余款项另购得价值215万元的房屋B(现金132.5万元,贷款82.5万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其中,何X提出所生女儿姓何,何X母亲便补贴100万元用于购房。

离婚分割财产时孙X主张房屋A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何X不能基于房屋A获得权益。即孙X要求:1.返还首套房的首付35万元及其增值部分20万元,共计55万元;2.对房屋B进行分割,房屋B市值295万元,扣除未还贷款65万元,两人可均分得115万元;3.分割在何X名下的股票、基金和共同存款。何X主张:1.房屋A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购买房屋B时何X母亲拿出的100万元是夫妻双方向何X的借款,应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3.夫妻两人已没有共同存款,均已用于家庭生活和孩子抚养。

案件结果: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孙X与被告何X离婚;2.离婚后,房屋B归何X所有,原告孙X放弃房屋B内属于孙X的份额,被告何X一次性给付原告孙X房屋B折价款80万元。3.其他在双方个人处及几人名下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法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前个人出资,产权登记为夫妻双方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否视为对夫妻的赠与?现将结合案情和相关法规简要分析:

一、首先,孙X虽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A,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形式要件上,已经满足房屋A为双方共同共有。其次,婚前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故实质要件上,房屋A亦满足双方共同共有。或者说孙X同意将何X登记为产权人的行为视为赠与行为,同意房屋A的产权由孙X和何X共享。所以,本案应支持房屋A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即何X有权享受对房屋A的权益。

二、何X提出外孙女姓何,便补贴购房款100万元的行为可类比成一方父母提供资金为夫妻共同生活购买房屋。法条明确表述,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房屋B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何X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所以在对房屋B分割时,应认定房屋B为夫妻共同财产,何X的100万元出资不做债权债务处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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