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著名婚姻律师:离婚条件下的忠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024/05/04 09:02:57 查看21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财产可由双方进行约定,但上述的协议约定由于限制了个人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双方2010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订一份《夫妻相互忠诚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互相忠诚,如发生不忠诚婚姻的行为,对离婚时关于孩子、财产和赔偿等问题如何处理也一并予以约定。

2010年11月16日,男方写一份婚姻保证,自认婚后曾有两次出轨行为及一次招妓行为,并承诺如再犯则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全部家庭财产归原告并赔偿等。

2012年7月9日,双方签订一份婚姻承诺书,其中提及男方曾经发生招妓行为。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夫妻相互忠诚协议》和被告签署的婚姻保证证明,其中所涉财产分割内容,均系以协议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对于如果离婚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完成协议离婚,则该协议并未生效。

有关忠诚协议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根据自己情况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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