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将债权转让给他人,法院不予支持

2024/05/05 10:19:17 查看44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的主体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主体为限,债权转让是引起申请执行主体扩张的原因之一。只有依法转让的债权,第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支持。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未认定匡某与胡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虽然将匡某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为胡某而非匡某。胡某在与匡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前,已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列为另案被执行人,亦被区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胡某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债务未足额清偿的情况下,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匡某,不但降低其偿债能力,还有违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高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认定胡某转让案涉债权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裁定撤销中院的异议裁定,驳回匡某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