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帮信罪,从认识它开始

2024/05/06 11:29:38 查看641次 来源:栗艳昆律师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再说下帮信罪的社会危害:1.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由于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使得政府部门无法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这将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2.影响商业活动:帮信罪的存在,可能对正常的商业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3.影响信息网络的安全性:帮信罪也会影响信息网络的安全性,使得有关部门更加难以打击不法分子,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全秩序。帮信罪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情况,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对于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1. 支付结算金额: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2.信用卡内流水金额: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3. 资金流入金额: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诈骗资金的;4. 提供帮助对象数量: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5. 违法所得:实施违法行为得到1万元以上的;6.其他严重情节: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果已经触犯了帮信罪,建议:1.自首: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可以被视为一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2.配合调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协助警方侦破案件。3.寻求法律帮助: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立功表现:如果有机会,可以通过提供线索、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方式争取立功表现,这也可能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5.积极退赃:如果通过犯罪获得了财物,应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赃物,以显示悔罪态度。6.遵守法律规定:在等待审判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再次触犯法律。7.反思和改正: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认识到错误,并努力改正,以便在未来避免再次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具体的自救措施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在辩护方面1.主观明知:帮信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为故意,即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推断他人是否明知,必须从其客观行为入手。2.情节轻微:倘若行为人参与了犯罪活动,可以从获利较少、认罪认罚、系在校学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等方面进行辩护,以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

社会发展迅速,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上,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学习法律,远离犯罪,为促进社会文明健康的发展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