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房屋被不明人员违法强拆,看律师如何成功维权!

2024/05/07 10:10:08 查看158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家住陕西省的张XX在村里建有一处房屋,2021年的一天,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员拆除了,张XX报警,公安部门未处理。后张XX便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来详细解读张XX的维权案例,希望能为部分被拆迁户在拆迁维权的道路上有所帮助,有所指引。【具体案情】:

张XX是渭城区渭阳镇XX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一处,房号074。2021年7月23日,张XX家房屋被不明人员拆除,并向渭城区公安分局报警后,公安部门未处理,后向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拆除行为系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主导实施。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张XX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体和程序均违法。鉴于其违法行为对张XX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负面影响,为维护张XX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渭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3日对张XX位于渭城区渭阳镇XX村新XX号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经咸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渭城区碱滩新村棚户区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2019年12月27日,咸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载明:征收项目为渭城区碱滩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西铜铁路以北、东防洪渠以东、3530西界墙以西、北至相关村界以南(涉及渭阳办李家堡社区、西耳社区、碱滩社区、任家咀社区及相关单位)。征收主管部门为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附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张XX为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XX村村民,2002年张XX在XX村北建造房屋,门牌号为XXX号,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位于此次征收范围内。在渭城区人民政府未向张XX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2021年7月23日咸阳市渭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拆除。【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被诉拆除行为是否确认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渭城区人民政府与张XX未就安置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渭城区人民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前,亦未对张XX进行书面催告。未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渭城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程序违法。

综上,原告张女士起诉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渭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3日对原告张XX位于渭城区渭阳镇XX村新XX 号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因此,律师告诫广大的被拆迁人,遇到强拆不要慌,即便自家的房子被违法强拆了,即便不知道强拆主体是谁,都不要慌,不要着急,这些律师都会协助解决的。选择最有效的方式维权,才是明智之举。如果有朋友想咨询律师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如果有朋友想要全部的判决材料,也私信我,我可以发您,对您日后的维权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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